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武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5222执482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揭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武超、陈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52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陈武超应付还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利息为4082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陈建设名下位于广东省揭西县的房地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揭集建(1992)字第0526××2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0××7号〕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91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1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93元,由陈武超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武超、陈建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10日内报告财产。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为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建设名下位于广东省揭西县的房地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揭集建(1992)字第0526××2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0××7号〕,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致函揭西县自然资源局协商,该局向本院复函称该房地产不能拍卖转让。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武超有7127.34元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除50元执行费后剩余7077.34元付还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部分债务。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及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肖乐生
审判员林锦填
审判员黄周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林洁豪
判决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