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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私营)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0-7721888
注册时间:2008-03-04
公司地址:恩平市平石街道办事处茶坑
简介:
提供物业管理及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家居清洁及维修服务(不含特种设备修理)、绿化养护管理业务;物业租赁;以下项目由经法定许可审批的分公司经营:体育场地经营管理及服务(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需凭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证经营)。房地产中介、水上娱乐项目(水上摩托艇、沙滩泳场,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凭许可证经营);家庭服务;职业中介服务;洗衣服务;养老服务;生活清洗、消毒服务;护理服务(不涉及提供住宿、医疗诊断、治疗及康复服务);庆典礼仪服务;会议、展览及展示服务;翻译服务;创业空间服务;文体活动服务;票务代理;园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停车场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电梯维修保养;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公园景区管理;住宿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交通设施安装;公共电汽车客运(依法须经批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汽车租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节能工程施工;环境监测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空气检测与治理;市政道路保洁、垃圾收集和转运;研发、销售电子元器件、智能照明器具;智能设备、设施研发、安装;应用软件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产品的开发、销售、安装;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大数据信息咨询服务;研发、销售物联网软硬件产品;提供上述产品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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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李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785民初1184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恩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与被告李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桂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梅、何宝文,被告李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人民币4232.64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12日为人民币4211.5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了恩平市。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1日签订《恩平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须按每月人民币176.36元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一直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欠款金额高达人民币4232.6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为无理拒绝缴纳。被告上述欠款行为违反了《恩平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323.64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原告(暂计至2019年4月12日为人民币4211.51元)。 被告李国庆答辩称,l、原告没有资格起诉其,原告为没有资质的企业,也没有与被告签订公约,国家前期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24条均有明确的规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原告必须是有资质的企业才可以起诉其。2、前期服务为1年,原告并未解散,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3、原告的物业收费标准应该按照资质收费,但原告按1元每平方收费并不合理,被告多交的部分原告应当予以退还,因为原告的绿化率并未达到标准。4、公建面积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原告与开发商勾结,变卖了准备开设老人场所或儿童活动所的位置。5、关于验收部分,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其需要验收,原告并没有《物业性质验收办法》的相关报告,其并没有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去操作,所以业主的财产没有保障,移交权属证明需正确资料、质量合格的配套齐全的物业。所以被告没缴纳物管费就是上述原因,原告需向被告赔偿。原告有35452平方米没有去建设,地下车位为103个,地上有2342个车位,绿地率只有4.12%,远远达不到国家标准。原告将业主的花园计算进绿地面积。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也违反了物业性质查验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被告家里三次被盗,横额被偷,横额是宣传成立物业委员会等事项,金额为7000多元;第二次是被告的相片、相机、资料,比如碧桂园的广告,我怀疑是原告所为。被告向派出所报警,但原告称碧桂园的物业没有被盗。被告多次上诉,才得到了这些材料。还有出入费,原告没有权向被告收取。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开发商恩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广东省恩平市的房屋。被告(甲方)于2010年3月1日与原告(乙方)签订《恩平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就甲方已购买的恩平市交付后由乙方提供的物业提供管理服务事宜达成一致,选聘乙方对本园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甲方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及花园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计收。该物业的套内建筑面积为126.04平方米;该物业的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17.21平方米;合计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3.25平方米;该物业的花园面积为97平方米。甲方应按182.05元/月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约定面积如与房屋产权管理局的最终测绘面积有差异,以房屋产权管理局的最终测绘面积为准。甲方应于公历每月5日(因节假日或系统原因顺延)交纳上月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5‰交纳违约金。” 又查明:原告于2008年3月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物业管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家具清洁机维修服务、绿化养护等。2019年6月28日,原告变更营业信息,将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变更为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被告于2010年3月26日签收了收楼通知书及验收交接表。经确认,被告实际上每月需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为176.36元。被告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一直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欠费金额为4232.64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应付物业服务费的每日3‰交纳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予交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国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323.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从逾期之日即2017年5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每日以4323.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 二、驳回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预交),由被告李国庆负担。原告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国庆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何华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菊仪 书记员吴敏仪
判决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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