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内7102执17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共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判决结果
终结(2021)内7102执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段金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徐斌
判决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