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陈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425民初2630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齐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江立即偿还垫付款本金26219.29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6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2.请求诉讼费、律师费及一切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陈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5日,陈江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3000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9年8月15日陈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2020年9月18日陈江应该偿还第10期借款,至2021年4月16日,陈江已发生8期欠款。当日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方赔偿款26219.29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玉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佩
判决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