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航与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藏02民初5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航与被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周航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扎西平措
审判员旺加
审判员拉巴次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次仁德吉
书记员格桑卓玛
判决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