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双峰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03执22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双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03民初7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于双峰于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赔偿款3365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
因于双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于双峰名下银行存款2399.91元已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余款2349.91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于双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于双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于双峰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告知终本约谈事项,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申请悬赏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予会
审判员胡文利
审判员李伟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进
判决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