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15执保49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与被申请人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姚吉廷、何凤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18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鲁15民初24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姚吉廷、何凤玉名下银行存款98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姚吉廷、何凤玉名下银行存款98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孟凡利
审判员陈正飞
审判员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向阳
书记员衣静
判决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