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赣0191执恢7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赣0191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360535.75元,总计:4360535.75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2、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赣0191执恢71号执行裁定书。
3、2021年2月3日,经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2月4日,经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到法院进行约谈。
5、2021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6、2021年6月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
7、2021年6月3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信息。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4360535.75元,未履行金额为4360535.75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周丽华
人民陪审员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谢大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
判决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