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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郑丽
联系方式:021-60953558
注册时间:2006-07-27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8弄6号8楼8-1单元、8-2单元、8-5单元、8-6单元(名义楼层,实际楼层7层)
简介: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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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83民初2418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伤残赔偿金240000元、医疗费24000元;被告二、三、四、五分别支付伤残赔偿金90000元,医疗费9000元;共合计66万元;2.求情依法判令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公司”)与五被告签订《中交集团北京地区2017-2019年度施工人员意外险预约统保项目预约保险协议》,协议第二节第一条约定投保人名称为:项目经理部;第二条约定被保险人范围为:从事-*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建设过程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分包人员、租赁队伍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赔偿限额方案有三个,具体项目投保时进行选择;第十四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待投保时按照项目部要求填写的机构解决。2017年11月10日,中交四公司京哈高速长春至拉林河项目五工区经理部投保了该保险,保单号为10932011900389350046,工程地点为吉林省德惠市,投保人数为751人,保费合计401961元,保险期限为1297天,免费顺延期限为180天,保险金额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60万元人,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6万元人,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则提交中交四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8年3月22日原告与中交四公司吉林分公司京哈高速长春至拉林河项目五工区经理部签订北京至哈尔滨高速公路长春至拉林河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京哈高速长春至拉林河段改扩建工程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工程,工地地点为吉林省德惠市,工期28个月,工程总价为预计13732627元,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该总价款包括进场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费用。2018年9月12日晚17时左右,被保险人姜连庆在工地运输稳料向摊铺机卸料时发生意外,车厢掉落导致其严重受伤,因其与原告关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其于2018年11月份向吉林德惠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及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1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1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姜连庆724.12元,2020年3月9日姜连庆通过德惠市人民法院从原告账户上划扣775560.72元赔偿款,在姜连庆受伤住院时原告为其垫付医疗费97178.71元,原告共计支付姜连庆872739.43元 2020年7月被保险人姜连庆向五被告申报该意外保险赔偿金时2020年7月14日在五被告的见证下姜连庆签订转账支付授权书同意将全部赔偿金汇入原告的指定账户因其已经获得了原告的赔偿,随后原告提交了五被告要求申报保险赔偿金的全部材料。2020年10月16日被告-却以被保险人姜连庆在项目工地意外受伤不属于其公司承保责任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综上,原告认为,在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五被告签订《中交集团北京地区2017-2019年度施工人员意外险预约统保项目预约保险协议》中第节第二条被保险人范围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为从事**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建设过程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分包人员、租赁队伍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姜连庆不管原告是通过何种方式雇佣的,其是在投保人投保的工地的工作人员是毋庸置疑的,故其当然属于被保险人的范围,五被告当然应当予以赔偿保险金。原告在已经赔偿完被保险人姜连庆及获得其同意后依法享有向五被告追偿的权利,现五被告拒绝赔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返还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小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楠
判决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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