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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荆志星
联系方式:0467-5556172
注册时间:2013-09-1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矿一委
简介:
煤炭开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煤炭洗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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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永军、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03民终903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才永军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鸡东煤矿(以下简称盛隆鸡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才永军上诉请求:1.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以上诉人诉求不是法律关系而是事实关系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单位职工,上诉人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上诉人于2015年5月30日和2017年4月22日受工伤,这两次工伤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受伤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被安排护理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作。因2015年5月30日和2017年4月22日在被上诉人单位受伤,造成上诉人脑外伤、颅骨骨折、头外伤颅底骨折。自2019年开始上诉人逐渐健忘、多疑、失眠等症状,2021年1月17日至4月3日住院治疗77天,经鸡东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脑外伤损害后功能障碍所致非特异器质性人格行为改变,医生意见是长期服药,维持治疗,专人监护下生活。因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的工伤与现在的精神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经过仲裁后诉讼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不是法律关系为由驳回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盛隆鸡东煤矿未提交答辩意见。 才永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才永军脑外伤损害后功能障碍所致非特异器质性人格行为改变与2015年5月30日脑 外伤颅底骨折、2017年4月22日头外伤、颅骨骨折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本案中,才永军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脑外伤损害后功能障碍所致非特异器质性人格行为改变与2015年5月30日脑外伤颅底骨折、2017年4月22日头外伤、颅骨骨折存在因果关系。该关系属于事实关系,不是法律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才永军的起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 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季学平 审判员刘伟国 审判员张彩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宇亭
判决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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