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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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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焕、陈延宁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522民初2228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焕与被告陈延宁、郭守波、张悦、张现宗、莘县朝城镇刘菜园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景合,被告陈延宁、郭守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正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莘县朝城镇刘菜园村民委员会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悦、张现宗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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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李春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资6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郭守波、陈延宁承建了莘县朝城镇刘菜园大队社区新农村建设的3、4号楼与5、6号楼的建设工程,由被告张悦(曾用名张新立)等人具体负责施工。在建设工程期间,原告在刘菜园工地从事砌砖、打顶工作,经施工队长张现宗出具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总计62600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给。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延宁、郭守波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务合同关系,也不是原告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及雇佣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实质关联性,不应当承担原告诉求的法律责任。 被告莘县朝城镇刘菜园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延宁、郭守波曾分别承建莘县朝城镇刘菜园村新农村建设的3、4号楼与5、6号楼的建设工程,二被告自认该工程已与孙红范、张悦签订大包清工合同,将上述工程以每平方米245元的价格转包给孙红范、张悦,二人称于2015年2月17日已将上述在建工程转让给被告莘县朝城镇刘菜园村民委员会,并对下欠工程款进行了核算,还称已与孙红范、张悦结清工程款,并提供收据一份。原告称在该建筑工地带人砌砖、打顶欠其工资62600元,并提供工地施工负责人张现宗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原告自认其在该工程工地带人干活是张悦让他去的。原告提供的证人张现宗到庭作证时也认可其在该工地担任施工队长是受张悦委托,原告的工资属实,应该张悦开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春焕对被告陈延宁、郭守波、莘县朝城镇刘菜园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计682.5元,由原告李春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孔德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丽丽
判决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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