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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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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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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齐村镇曾店村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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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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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颖、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105民初10392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颖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吕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利息(从2019年8月1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的哥哥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其资金周转的原因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的形式给付被告,2016年8月份共计借给被告6万元。当时被告说周转几天就还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8年7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实欠原告人民币6万元,承诺从2018年8月起每月还5000元,至2019年8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不守诚信,截止起诉之日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刚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李刚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与原告的哥哥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其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共计借给被告6万元。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8年7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实欠原告人民币6万元,承诺从2018年8月起每月还5000元,至2019年8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截止起诉之日未予偿还
判决结果
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颖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案件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李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晓雷 人民陪审员李宇昕 人民陪审员孟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静
判决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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