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桂11民辖终9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工第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一审第三人庞祝胜、广西贺州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103民初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广西建工第四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错误。上诉人与都邦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现都邦保险公司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要求上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所在地为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因此,因此本案应当由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尚未经过审理,径直认定上诉人是侵权人,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贺州市平桂区,因此认定一审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错误。上诉人并不是侵权人,导致桂粤湘人才创业工程大学生安居工程6#楼遭遇火灾的原因是由于位于贺州市迎宾大道延长路113号居民楼东北角的一台变压器低压侧出线端发生故障打火而引起的,而该变压器并不是上诉人的。上诉人是粤湘人才创业工程大学生安居工程6#楼工程的施工方,上诉人不但不是侵权人,反而是受害人,该火灾导致上诉人所施工的工程遭受了火灾影响,并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撤销,并依法将本案移送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黄毅
审判员王凯祥
审判员吕小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莫美新
书记员谢庆锋
判决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