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修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鄂10执异24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欣平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永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亮、刘义、陈永海、陈小平、卢益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鄂10执37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三人覃修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的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欣平商贸有限公司、湖北永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亮、刘义、陈永海、陈小平、卢益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为荆州仲裁委员会(2015)荆仲字第40号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鄂10执37号。2015年12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将本案涉诉债权转让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于2015年12月25日在《湖北日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6年1月22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涉诉债权转让至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3月8日在《湖北日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4月29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涉案全部债权。2018年10月15日,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15)荆仲字第40号裁决书及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于2018年12月14日在《湖北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2018年12月31日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涉案全部债权。2020年10月30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覃修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于2021年5月22日在《湖北日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7月2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覃修华已取得涉案全部债权
判决结果
变更覃修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慧敏
审判员王劲松
审判员齐彬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许霞
判决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