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天津康莱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4执恢763号
判决日期:2021-10-10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康莱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薛金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60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盐天津市长芦盐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天津康莱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薛金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14471.59元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康莱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薛金伟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康莱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薛金伟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薛金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康莱美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薛金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714471.5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颖
审判员李亚
审判员尹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伟洋
判决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