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鸿、陈小九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23执744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绥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周世鸿、陈小九、王贵祥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周世鸿应缴纳罚金3000.00元;被执行人陈小九应缴纳罚金5000.00元;被执行人王贵祥应缴纳罚金20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20日被执行人陈小九主动履行2000元,并向本院承诺尚欠罚金3000.00元,从2021年6月起,每月履行5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王贵祥主动履行罚金2000.00元。本院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何世模
审判员雷波
审判员方世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令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