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与周建军、周艳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案号:(2021)甘1228执73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两当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王军申请执行周建军、周艳芳、周彩军、张玉虎追偿权纠纷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7日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5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权利人王军请求被执行人周建军、周艳芳、周彩军、张玉虎给付借款本息103034.1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建军、周艳芳、周彩军、张玉虎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周建军、周艳芳、周彩军、张玉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王军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周建军、周艳芳、周彩军、张玉虎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王军申请执行周建军、周艳芳、周彩军、张玉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周建军、周艳芳、周彩军、张玉虎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旭东
审判员马高
审判员能继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韩沛平
书记员蒲苗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