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之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青0102财保65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之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黄河路支行105051995692、105057895647账户内存款9471556.36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为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青海之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黄河路支行105051995692、105057895647账户内存款9471556.36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华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邱双
书记员梁增荣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