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昭文、黄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07执146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昭文与被执行人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507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黄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昭文买卖价款人民币571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665.5元,由被告黄斌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黄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昭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59494.92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收件地址查无此人而退信,后本院对上述材料依法公告送达。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2021年8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8月10日起-2022年8月9日止)。查封被执行人黄斌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起-2023年8月30日止),上述车辆由于未能实物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上述查封需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3、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4、2021年5月6日,本院委托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黄斌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检索,本案被执行人黄斌是(2021)苏0508执1322号、(2021)苏0106执69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目前未有效执结,本案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无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
6、2021年9月16日,本院通过互联网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59494.92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9494.9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木林
审判员邹建良
审判员路宽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戴金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