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来、杨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22执保93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宋成来与杨帆、张吉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苏032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登记在杨帆名下由张吉传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号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并查封了登记在宋成来和案外人刘艳丽名下位于沛县房屋一套的担保财产。后杨帆向本院提供人民币40000元,经宋成来同意,本院解除了对登记在杨帆名下由张吉传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措施。现本院作出的(2021)苏0322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明确了杨帆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帆向本院提供的4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宋成来与案外人刘艳丽名下位于沛县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金战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段俊生
书记员陈思巧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