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刚、杨政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28执79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杨志刚申请执行杨政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政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7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90.00元,案件执行费950.00元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杨政桥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杨政桥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公安部车辆查控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松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关于线下查控结果:被执行人杨政桥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财产无收入来源。
申请执行人杨志刚在收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后,向本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杨政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经济来源。通过对被执行人杨政桥的财产进行全面查实后,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杨志刚,将调查结果告知,征求其意见,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政桥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经沟通约谈,申请执行人杨志刚对本案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及法律后果、相关权利义务表示理解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经本院查证属实,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田应召
审判员杨光建
审判员吴维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熊启来
书记员隆雄雕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