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俊鹏、宋孝肃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423民初30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宁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俊鹏与被申请人宋孝肃、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俊鹏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宋孝肃、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蓝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蕴马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338000元现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出具了(2021)豫1423民初308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四方被申请人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范俊鹏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成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郭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文郁
书记员余小丽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