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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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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琳、段东波民间借贷纠纷(9181)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1002民初2496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东波与被告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东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段东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36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1月23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362元并口头约定一年后偿还。交往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手机,原告于2018年10月20日将一部价值3000元的苹果手机拿予原告。双方分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林琳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7月相识,2018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0月结束交往。期间,经被告借钱或索要,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数笔。向被告微信转账情况如下:2017年10月31日转账1000元;2017年11月19日转账300元;2018年3月9日转账3笔,每笔500元,共1500元;2018年3月15日转账300元;2018年5月20日转账520元;2018年11月23日分2笔转账300元、2500元。向被告支付宝转账情况如下:2018年1月22日转账521元;2018年2月5日转账521元;2018年3月20日分2笔转账100元、200元;2018年6月26日转账100元;2018年7月6日转账300元;2018年7月30日转账2000元;2018年9月2日转账200元;2018年9月12日转账1000元。2019年9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对给被告转账100元至300元的小额款项放弃主张,不再要求被告偿还
判决结果
被告林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东波借款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元,原告段东波负担35元,被告林琳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文贞 书记员张宽午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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