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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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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藏0233民初207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亚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康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电力公司不服该院判决向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为由发回重审并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三江公司返还电力公司超付的工程款共计2949375元;2.三江公司向电力公司返还超领甲供材料折合人民币722064元。3.三江公司向电力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61590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司法鉴定费由三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原、被告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康马至岗巴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Ⅱ标段,签约合同价为20729036元。合同第16.1.1约定:“本工程签约合同价见合同协议书,最终合同价格根据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包干费用(如有)以及根据合同约定需增减的其他费用约定”。2017年7月,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出具岗巴县110KV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以下简称决算报告)决算金额为:13619980元,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16569355.4元,超过决算价款2949375.4元。决算报告中甲供材料审定金额为:11722843.55元,被告尚未支付应退甲供材料相应的金额为:722064元。被告违反了施工合同的第16.1.1条,未按照实际结算量将原告超拨的材料进行退库处理。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且发通知(函)要求被告退还超拨款项均无果,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三江公司辩称:1.决算报告为原告单方委托,且出具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被告不予认可该决算报告及其结论,其不能作为原告主张的有效依据;2.在被告与原告针对涉案工程至今未进行任何最终结算的情况下,应当由人民法院选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案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以其最终的鉴定结论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此,被告已经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3.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江公司提起反诉,并提出如下反诉请求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159680.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康马至岗巴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施工Ⅱ标段,合同第16.1.1约定:“本工程签约合同价见合同协议书,最终合同价格根据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包干费用(如有)以及根据合同约定需增减的其他费用确定”。2020年1月14日,西藏磊鑫工程项目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认定工程造价为20729036元,而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实际拨付工程款为16569355.4元,故反诉被告尚欠反诉原告4159680.6元未支付。 电力公司对反诉辩称:1.反诉状的请求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双方有明确约定,单价是固定单价,故该鉴定不符合鉴定条件;2.程序上的瑕疵性,鉴定不具备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的;3.实体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规范规定。 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在康玛法院开庭审理时的举证质证意见作为本次开庭的举证质证意见,故本院仅对争议较大证据组织了举证质证。庭后合议庭认真观看原审庭审录像,并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下简称“三性”)一一进行分析,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施工合同、电力公司向三江公司拨款的相关票据)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一)对电力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1.决算报告,以证明工程最终决算价为13619980元;三江公司质证认为该份证据是原告单方委托出具,被告未参与,且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能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明细,故“三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是电力公司单方委托第三方制作的审核报告,三江公司事先未同意,事后也未认可,三江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该份证据不予采纳。2.甲供物资超领相关证据,以证明三江公司甲供材料金额多于决算报告中甲供材料审定金额,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认为决算报告不予认可,故其认定的甲供材料金额亦不认可。本院认为,电力公司主张甲供物资超领的依据为决算报告,而决算报告无法采纳,故本组证据无法证据“超领”的事实,不予采纳。 (二)对三江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工程实际造价达20729036元,电力公司尚欠三江公司工程款的事实。电力公司质证认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且鉴定人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变更工程单价,严重侵害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认可鉴定意见。审理过程中查明,鉴定公司在未拿到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且未给予原、被告协商机会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国家、企业标准对工程量单价进行了重组,并依此得出了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在民事领域意思自治是最重要的民事行为准则之一,鉴定公司未征询原、被告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以维护“公平公正”之名义对工程单价进行重组确有不妥,电力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8月,电力公司招标中心向三江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20729036元。2013年9月,电力公司与三江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三江公司承包康马至岗巴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Ⅱ标段,签约合同价为20729036元。在施工过程中电力公司先后向三江公司支付了16569355.4元。2017年7月电力公司单方委托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竣工结算,该公司出具决算报告,确定决算金额为13619980元,甲供材料审定金额为11722843.55元。电力公司根据上述内容,认为三江公司多领工程款2949375.4元,尚未支付应退甲供材料相应的金额为722064元。2020年1月14日经康马县人民法院通过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委托西藏磊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0729036元。三江公司根据上述内容,认为电力公司尚欠4159680.6元工程款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8302.95元(含反诉费20038.72元),由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负担38264.23元,由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3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塔琼 审判员边巴央宗 审判员边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卓央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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