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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楼仕俊
联系方式:0579-85186688
注册时间:1996-01-08
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时代广场
简介:
物业服务;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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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修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782民初11634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义乌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物业”)为与被告郑修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琪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义乌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苗苗;被告郑修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万嘉物业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745元,水电公共能耗费2156元,共计3901元。 被告郑修成辩称:1、物业管理费1745元无异议,本人于2013年7月5日交房时缴纳给原告水电周转押金1000元、垃圾清运押金500元,合计1500元,原告在终止物业服务后一直未退还给我。2、根据合同约定,使用楼道灯、路灯、监控设施等应交纳有关费用,本人从收房至2018年6月30日,房屋一直是毛坯房空置,也未出租,原告是清楚的,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费用实际情况,故本人有异议。为了解决纠纷,本人愿意在抵扣押金等费用后再支付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6日,浙江义乌联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万嘉物业(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第十六条第6项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付公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如:楼道灯、路灯、监控设施等),其费用另行按实由业主及使用人分摊。2013年7月5日,被告郑修成(甲方)与万嘉物业(乙方)签订《西城时代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十八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此项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一、使用本区域内设施(如楼道灯、路灯、监控设施等)、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同日,被告郑修成向原告缴纳垃圾清运费500元、水电周转金1000元。2018年6月30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万嘉物业退出该小区。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尚欠物业费1745元未交纳。直至2018年7月29日,被告所有的西城时代3单元2020号房屋系毛坯房未装修。原告认可被告交纳的垃圾清运费及水电周转金用于抵扣被告所欠的物业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郑修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义乌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45元、水电公共能耗费1000元,共计1245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义乌万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郑修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琪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黄盼蓉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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