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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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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小中
联系方式:0731-8993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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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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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飞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281执1511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飞信用卡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13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余飞支付案款29363.25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余飞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 二、2021年7月6日、7月13日、8月3日、9月13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余飞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7月26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余飞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四、2021年7月13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余飞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余飞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7月13日,本院根据查询反馈的财产信息冻结了余飞的8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2021年8月3日,本院划拨余飞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存款6015.12元,中国农业银行存款448.53元,已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转账支付给申请人6123.65元,将执行费340元上缴国库。 七、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余飞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八、2021年7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曾峰 审判员余向阳 审判员彭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黄望梅 书记员冯超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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