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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雷廷军
联系方式:0371-56563860
注册时间:2018-08-24
公司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9层
简介:
农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其中农业保险及其他涉农保险保费收入总和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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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王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481民初1759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太谷支公司)、祁县通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欣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鹏辉、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人财太谷支公司、通欣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由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事故受害人王某某垫付的抢救费用10069.1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明确要求人财太谷支公司先在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费限额内承担责任,王某某承担41.46元。下余27.65元由郝某某和通欣公司、人财太谷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5日20时许,王某某驾驶二轮自行车沿舞钢市龙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寓花园南门路段时,撞住郝某某停放在路南侧的晋K×××××、晋K×××××号重型半挂货车,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到舞钢公司总医院接受抢救治疗。依据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郝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15]143号),舞钢公司总医院于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原告)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垫付王某某抢救费用10069.11元。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在垫付抢救费用后,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垫付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 王某某辩称,原告给我垫付医疗费的情况属实,我现在人在监狱,家里也没人管我,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等我出去再说。 郝某某未答辩。 人财太谷支公司庭前提交答辩状,一、郝某某驾驶的晋K×××××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0万元以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晋K×××××在我司投保有商业三责险5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申请法院对投保单及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行驶证的合法性予以核对;二、对于本次事故,我司承保车辆经交警队认定承担次要责任。同意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医疗费最高限额10000元的合理损失,我司最高赔付比例不超过30%,且需主、挂车按照承保比例进行分摊;三、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予承担;四、如医疗费票据、垫付资料合法有效的前提。我司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解。调解金额为一万元整,且不承担诉讼费。除以上意见外,对于本案其他被告所做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相关意见予以认可。 通欣公司庭前提交答辩状,一、郝某某驾驶晋K×××××、晋K×××××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投保期限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晋K×××××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投保期限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晋K×××××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万,投保期限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二、请法庭核实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核实原告为王某某垫付救助资金10069.11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予以依法认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承保范围内足额赔偿。通欣公司不承担本案偿还义务。郝某某是答辩人雇佣的司机不承担本案偿还义务;三、通欣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5日20时20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自行车沿舞钢市龙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寓花园南门路段时,撞住郝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南侧的晋K×××××、晋K×××××号重型半挂货车,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12日,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舞公交认字[2020]第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舞钢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5月12日,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舞钢公司总医院出具《河南省舞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垫付通知书号[DF202000002348]),因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有关费用。针对王某某因事故产生的抢救费用,2020年5月18日,舞钢公司总医院提交《河南省舞钢市/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申请书》。2020年5月28日,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舞钢公司总医院支付王某某抢救费用垫付款10069.11元。 郝某某驾驶的晋K×××××、晋K×××××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所有人均是通欣公司。郝某某系通欣公司司机。其中晋K×××××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1日。晋K×××××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晋K×××××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医疗费垫付款10027.65元; 二、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医疗费垫付款41.46元; 三、驳回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康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邢洋洋 书记员栗彩彩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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