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连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闽0102执595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潘连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本金人民币2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72.5元、执行费29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2019)闽01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尹佳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伟宝
书记员郑鸿烨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