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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黄斌
联系方式:东宝区
注册时间:2021-06-03
公司地址: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11号(自主申报承诺)
简介: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殡仪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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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闽0102执623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斌、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2民初159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661268.02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闽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但未实际扣押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并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2019)闽0102民初15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尹佳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伟宝 书记员姜洁玫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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