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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周国丽
联系方式:0593-6336158
注册时间:2008-06-23
公司地址:福安市阳头街道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108、109、110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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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雷陈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981民初2167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以下简称福安邮储银行)与被告雷陈光、陈锦燕、郑瑞锦、苏金妹、温子康、郑妹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陈光、陈锦燕、郑瑞锦、苏金妹、温子康、郑妹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福安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雷陈光、陈锦燕偿还福安邮储银行借款本金68819.03元及利息(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3日的利息为3127.91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郑瑞锦、苏金妹、温子康、郑妹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1日,福安邮储银行与雷陈光、陈锦燕、郑瑞锦、苏金妹、温子康、郑妹孙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雷陈光、郑瑞锦、温子康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自愿为贷款人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100%的连带责任保证;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均可多次申请贷款,贷款人在单一借款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725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175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在借款期间内,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联保小组成员或征得联保小组成员同意,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者延期贷款到期后两年。联保小组成员雷陈光的配偶陈锦燕、郑瑞锦的配偶苏金妹、温子康的配偶郑妹孙同意其配偶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对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福安邮储银行与雷陈光、陈锦燕签订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福安邮储银行向雷陈光、陈锦燕授信金额72500元,如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福安邮储银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在10%的基础上加收30%,即年罚息利率13%)。之后,福安邮储银行向雷陈光、陈锦燕发放贷款72500元,借款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从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1日止,现借款期届满,雷陈光、陈锦燕未能清偿该笔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6月3日,雷陈光、陈锦燕尚欠借款本金68819.03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127.91元,其他被告亦未还款。 雷陈光、陈锦燕、郑瑞锦、苏金妹、温子康、郑妹孙未作答辩。 福安邮储银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借据、放款清单、欠款明细及费用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明;经审查,前述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主要事实与邮储银行诉称陈述一致。另查明,雷陈光与陈锦燕于201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
判决结果
一、雷陈光、陈锦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68819.03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3日的利息为3127.91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郑瑞锦、苏金妹、温子康、郑妹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雷陈光、陈锦燕、郑瑞锦、苏金妹、温子康、郑妹孙共同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耀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巧丹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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