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肖绍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闽0981民初2164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以下简称福安邮储银行)与被告肖绍贵、王兴妹、肖绍春、雷神娇、郑成官、郑丽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福安邮储银行在法庭调查终结前以肖绍贵已偿还本案部分借款本息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⒈肖绍贵、王兴妹偿还福安邮储银行借款本金7892.58元,利息314.25元,共计8206.83元(截至2021年5月25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肖绍春、雷神娇、郑成官、郑丽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6月1日,福安邮储银行以本案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耀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巧丹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