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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杨炜强
联系方式:0596-2926430
注册时间:1995-11-01
公司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结算;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及代理基金业务;办理其上级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人民币贷款、票据(含票据贴现)及其他业务;办理外汇存款、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代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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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602民初2355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刘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婷、刘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873.7元及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702.94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4日,被告刘秋松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签约方式与原告订立《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根据《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第1.1.1的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肆佰元整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12月。实际借款金额、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等以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借款电子记录记载为准。相应的贷款发放通知单载明:2017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514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3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执行利率为6.09%,逾期利率为9.135%。2018年11月13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8.1约定,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根据合同第8.3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同时,根据合同第8.5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综上所述,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3873.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经催讨,被告仍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诉请。 刘秋松辩称,对本金计算有异议。本人因投资项目失败,自2018年3月起,银行信用卡贷款累计欠下60多万元(多家银行信用卡欠款),但从逾期至今,累计还款11.9115万元。从逾期至今,我有持续在进行还款,只是欠款的银行太多家,导致有的银行断断续续的还款,并且还款的金额也不多,希望与原告进行调解。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刘秋松无异议。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主要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1月14日,刘秋松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签约方式与原告订立《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摘要):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借款人可以在伍万壹仟肆佰元整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12月。实际借款金额、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等以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借款电子记录记载为准。相应的贷款发放通知单载明:2017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51400元,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3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执行利率为6.09%,逾期利率为9.135%。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截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3873.7元、利息罚息复利3702.94元。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委托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刘秋松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借款本金33873.7元、利息罚息复利3702.94元及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本案《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刘秋松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4元,减半收取432.2元,由刘秋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炳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紫玲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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