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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杨炜强
联系方式:0596-2926430
注册时间:1995-11-01
公司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结算;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及代理基金业务;办理其上级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人民币贷款、票据(含票据贴现)及其他业务;办理外汇存款、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代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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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602民初2906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下称农行芗城支行)与被告张志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农行芗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998.53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9月8日利息为4652.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694.88元、手续费657.97元,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按照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际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第4.2约定“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取消滞纳金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9月29日发布了“调整“贷记卡滞纳金”项目为“信用卡违约金”。对于持卡客户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我行将收取“信用卡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因此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领用合约》第4.4约定:“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无能力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依据《领用合约》第六条的约定,原告有权停用被告贷记卡,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张志宏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交易流水、原告信用卡综合管理平台查询账户详细信息、《委托代理协议(主诉案件)》、No1××4《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被告张志宏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23日,被告张志宏(乙方)向原告农行芗城支行(甲方)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摘要):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同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还应就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分期欠款、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未到期分期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向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的,处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领用合约》对年费、预借现金、提取超额还款、境内紧急取现、境外ATM查询余额、滞纳金、超限费、国际结算费、境外紧急取现、境外紧急挂失、境外紧急补卡、挂失手续费、账单补印费、交易争议调单费、紧急处理服务费、工本费、密码重置手续费、短信通知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约定。经审核,原告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59××××0604的金穗贷记卡,授信额度为50000元。2016年6月13日,被告开卡消费。自2019年11月9日起,被告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0年9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贷款本金29998.53元、利息4652.63元、违约金1694.88元、手续费657.97元,合计37004.01元。 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主诉案件)》。2021年4月6日,原告因本案支付给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费3000元。 另查明,被告张志宏于2018年1月7日就借款本金19000元办理分期还款,分期总期数为24期,每期还款手续费79.8元;于2019年1月就借款本金8945元办理分期还款,分期总期数为12期,每期还款手续费48.3元;于2019年4月26日就借款本金10458.48元办理分期还款,分期总期数为12期,每期还款手续费56.4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志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逾期透支本金29998.53元,并以逾期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 二、被告张志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1元,由被告张志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秀玲 人民陪审员卢金莲 人民陪审员张湘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雯莉 书记员林丽珠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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