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杨炜强
联系方式:0596-2926430
注册时间:1995-11-01
公司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5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结算;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及代理基金业务;办理其上级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人民币贷款、票据(含票据贴现)及其他业务;办理外汇存款、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代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展开
陈亚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602民初3399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与被告陈亚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857.39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23日的利息为1143.3元,逾期罚息为3176.9元,复利为121.8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个人综合金融服务,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同日,原告审核后同意被告开通电子银行客户签约。2018年9月4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签约方式与原告订立《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合同第1.1.1约定:“借款额度自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止,借款人可以在(大写)叁万肆仟玖佰元整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合同第8.1约定:“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第8.3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合同第8.5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18年9月4日,被告通过电子银行签约方式与原告订立《工资账户质押协议》,自愿将其本人工资账户质押给原告,以工资账户内款项作为归还本笔贷款的担保。相应的贷款发放通知单载明:2019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34900元,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还款,正常执行利率为6.20702%,逾期执行利率为9.31052%。2019年9月3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但被告未依约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综上所述,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857.3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经催讨,被告仍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陈亚钧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个人综合金融服务申请》、《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通知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业务凭证、个人贷款债务逾期催收、《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被告陈亚钧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个人综合金融服务申请》,申请开通电子服务签约,后经原告审核通过。 2018年9月4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签约方式与原告订立《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摘要):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借款人可以在叁万肆仟玖佰元整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12月;实际借款金额、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等以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借款电子记录记载为准;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应的贷款发放通知单载明:2019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34900元,到期日为2019年9月3日,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执行利率为6.20702%,逾期利率为9.31052%。自2019年9月4日起,被告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4857.39元、利息1143.3元、逾期罚息3176.9元、复利121.82元。 2020年11月9日,原告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主诉案件)》。2020年12月1日,原告支付给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亚钧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借款本金34857.39元,并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案《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陈亚钧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9元,由被告陈亚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秀玲 人民陪审员卢金莲 人民陪审员张湘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雯莉 书记员林丽珠
判决日期
2021-10-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