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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三合医用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20-02-25
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云浮)产业专业工业园南园9号224室
简介: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疗仪器设备及机械装备制造。生产、销售:口罩机、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计、医用酒精(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液。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研发:医疗器械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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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三合医用科技有限公司、鹿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04民初20333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浮市三合医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诉被告鹿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三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到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生产口罩等医用物品,原告股东通过朋友认识被告。2020年3月,被告称有资源可以拿到熔喷布卖给原告。当时熔喷布是紧俏的商品,原告急需采购熔喷布等原材料。被告要求原告先付200万元作为预付款,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前后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被告支付100万元,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告支付30万元,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告支付7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以上款项。支付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能交货。之后,被告称无法向原告提供熔喷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万元,被告称资金问题,暂时无法返还款项。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鹿琦未到庭答辩,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内容为: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4月初,原告分三次给了被告现金合计200万元,委托被告采购当时的紧销商品制作口罩的原材料熔喷布,因疫情原因当时的熔喷布十分紧俏,且价格浮动很大。被告在原告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将200万元现金全部给了案外人万世芹,由万世芹向案外人广东尊圣中医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圣公司)、杨帆、郑井龙联系购买熔喷布事宜。万世芹进行了以下五次转款:(1)于2020年4月8日将现金50万元当面交付给杨帆;(2)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广州市鹿豹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豹公司)账户转账30万元至尊圣公司的账户上;(3)2020年4月29日通过鹿豹公司账户转账20万元至尊圣公司的账户上;(4)2020年4月26日将现金20万元当面交付给杨帆,当时杨帆叫李煜宁(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长吴楚生的秘书)把钱存到银行;(5)2020年5月4日万世芹通过银行转账7万元至郑井龙账户上。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没有就熔喷布的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合同主要条款作出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故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应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只是受原告的委托代其通过各种渠道采购商品熔喷布。被告接受委托后,积极处理受委托事宜,款项付给案外人后,案外人不交货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原告在不具备熔喷布申请资质也就是生产口罩国家认可的完整资质的情况下而欺骗被告及供货商导致的,故被告在接受委托事宜后并没有任何过错。本案诉争款项应是委托人即原告与各供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而被告与原告之间只是委托合同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返还预付货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8日,被告鹿琦向原告三合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三合公司陈霖楠现款100万元。2020年4月10日、4月13日,鹿琦向三合公司出具两张收据,分别载明收到三合公司陈霖楠30万元、70万元。 关于上述200万元款项性质,三合公司主张是其向鹿琦购买熔喷布的预付款,并表示:因疫情原因,口罩原材料市场波动很大,当时只是确定了标的是熔喷布,并未对数量、单价、供货时间作出具体约定;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鹿琦将熔喷布卖给三合公司后,三合公司再将熔喷布卖给客户,赚取差价;三合公司并未与鹿琦签订委托合同,鹿琦也未举证证明三合公司委托鹿琦向万世芹等人购买熔喷布;即使如鹿琦所述,三合公司是委托鹿琦购买熔喷布,但鹿琦在未得到三合公司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200万元支付给第三方,鹿琦未能向三合公司提供熔喷布,应向三合公司退还该款项。 鹿琦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鹿豹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4月29日向尊圣公司转账支付30万元、20万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鹿琦向尊圣公司转款50万元;2.杨帆于2020年4月8日出具的《收条》,记载“今收到万万伍拾万元人民币”,拟证明杨帆收取了万世芹50万元的现金;3.聊天相对方的备注名分别为“药本草集团吴楚升”“协会杨帆”的两份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万世芹向杨帆转款的经过;4.鹿琦于2020年5月4日向郑井龙转账7万元的银行电子回单;5.微信群聊天记录,鹿琦主张微信备注名为“金观TV金品牌观天下”的身份为三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通过韦炳浩代持)之一韦显令。三合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认为均不涉及三合公司。 诉讼中,三合公司明确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但未能提交三合公司与鹿琦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鹿琦申请追加杨帆、尊圣公司、郑井龙为本案被告以及追加万世芹、知止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三合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就本案纠纷向本院提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立为(2020)粤0104民诉前调4891号案。三合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此支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 另查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就河南知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止公司)诉三合公司、鹿琦、杨帆、尊圣公司、第三人万世芹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案号为(2020)粤5302民初1253号。知止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三合公司向知止公司返还货款200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以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鹿琦对上述200万元货款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合公司、鹿琦承担。该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粤53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合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预付货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知止公司并驳回知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院查明:2020年4月5日,知止公司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三合公司可以供应熔喷布原材料,并于4月6日联系到三合公司确认了供货意向,三合公司称疫情期间市场管控严格,货物供应有限须及时定货,知止公司遂于4月7日打入三合公司账户200万元预付货款。双方于4月8日签订《有偿委托合同》,约定知止公司委托三合公司购买产品事宜。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由知止公司不可撤销地委托三合公司寻找符合知止公司资质要求的具有50吨供应能力的供货商,并促成该供货商与知止公司签订50吨采购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三合公司提供的产品为熔喷布,数量50吨,货款总金额为1600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合同为有偿委托,约定佣金支付标准和付款方式:知止公司预付押金200万元支付货款给三合公司,约定由三合公司安排货物,3-5日内发货到知止公司,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知止公司从4月10日开始多次督促三合公司发货,但三合公司既不安排发货,也未将收取的预付200万元货款退回给知止公司。三合公司将200万元交给鹿琦后,鹿琦又将200万元交给万世芹。该院认为:知止公司按约定预付200万元货款给三合公司,但三合公司没有完成知止公司委托寻找到供货商并促成购买50吨熔喷布的事宜,已构成违约。三合公司并未经得知止公司同意,自己擅作主张,未尽到善良管理人所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知止公司的损失,存在过错,故知止公司主张三合公司返还预付货款200万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合法合理,该院予以支持。鹿琦不是《有偿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对鹿琦没有约束力。三合公司将200万元交给鹿琦的行为,没有得到知止公司的同意,不构成转委托关系,该行为属于三合公司与鹿琦之间的法律关系,该院不作审理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鹿琦向原告云浮市三合医用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00万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鹿琦向原告云浮市三合医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鹿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龙健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绮倩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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