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华、薛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128民初888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华与被告薛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玲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新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薛玲玲偿还张新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薛玲玲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6日,薛玲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新华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款项出借后,薛玲玲偿还了8000元,剩余借款本息,张新华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薛玲玲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张新华提交的借条,薛玲玲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6日,薛玲玲向张新华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载明:“向张新华借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借款人:游小娟、游小玲、薛玲玲,2017年5月26日”。款项出借后,薛玲玲偿还了8000元。张新华自愿放弃对游小娟、游小玲的诉权
判决结果
薛玲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新华借款本金1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薛玲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孟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晓燕
书记员王亚兰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