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1602执2533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21)豫1602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1865J。法定代表人:常如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盛东明,男,汉族,1988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与盛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02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盛东明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本金9247.42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因被执行人盛东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本院申报财产信息。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无财产可供执行。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及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纪念审判员魏建审判员刘长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二超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