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121民初98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份,保单号为:1341019192020000406,保险责任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牛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杜亮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