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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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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胜连、徐小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赣0124执679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胜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刑终5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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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进贤县房管局、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投资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同时本院依申请将所有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标的5.401803万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5.401803万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万安民 审判员吴磊 审判员李广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志鹏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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