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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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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黄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681民初823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黄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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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129.19元、利息449.48元、消费手续费9.0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1.28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4738.97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在内的原告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被告黄斌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并签署了名字。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对账、还款、计息及费用等内容。依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79的信用卡,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激活该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至2021年1月11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129.19元、利息449.48元、消费手续费9.0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1.28元未归还原告。被告在原告催缴后仍未支付,拒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付息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被告违反合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有权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和案件代理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上述约定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如前所请。 被告黄斌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所规定的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信用卡)。为此,被告向原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表示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使用、还款、收费等内容。原、被告约定了逾期还款的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及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依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79的金穗贷记卡。被告先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但未按约定还款,自2016年4月3日始即出现违约,截至2021年1月7日止,被告尚欠透支本金4129.19元、利息449.48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9.0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黄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卡号为62×××79的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4129.19元、利息449.48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9.02元,合计4587.69元。上述利息截止到2021年1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68元,合计93元,由被告黄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方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旭红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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