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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351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9-84118033
注册时间:2005-03-30
公司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90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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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南山彩印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726民初309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农商银行”)诉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杨建平、郑家林、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黄小虎、季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红林及被告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黄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杨建平、郑家林、季巧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2162.95元,合计612162.95元(利息算止2021年7月13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相关利率另行计算);2、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浦江县文溪东路17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浦国用(2004)第XXXX号/01048108]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杨建平、郑家林、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黄小虎、季巧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上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用于偿还转贷资金,由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座落于浦江县文溪东路176号[不动产证书号:浦国用(2004)第XXXX号/01048108]的房产作抵押,同时由被告杨建平、郑家林、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黄小虎、季巧英作保证,并签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合同号为9091120210003268号。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4月29日,年利率为9.8%,逾期年利率14.7%(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没有履行缴纳利息义务,经原告催收,至今尚欠利息12162.95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借款借据一份。证明浦江县农商银行贷款给浦江县南山彩印厂60万元金额的事实; 2、借款申请书一份。证明浦江县南山彩印厂向浦江农商银行申请借款的事实; 3、借款合同一份。证明浦江农商银行、浦江县南山彩印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事实; 4、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明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事实; 5、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杨建平、郑家林为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事实; 6、保证合同二份。证明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黄小虎、季巧英为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提供保证的事实; 7、抵押财产清单一份。证明抵押人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提供抵押财产的情况; 8、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份。证明抵押人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提供抵押财产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9、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浦江县南山彩印厂经营的情况; 10、企业基本情况一份。证明浦江县南山彩印厂登记基本情况; 11、借款企业主(保证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借款企业主(保证人)杨建平、郑家林身份情况; 12、借款企业主(保证人)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借款企业主(保证人)杨建平、郑家林婚姻登记的情况; 13、保证企业营业执照一份。证明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经营情况; 14、保证企业基本情况一份。证明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企业基本情况; 15、保证人身份证明二份。证明保证人黄小虎、季巧英身份情况; 16、保证人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保证人黄小虎、季巧英婚姻登记情况; 17、尚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清单一份。证明借款人尚未归还的本金、利息情况; 13、送达地址确认书二份。证明六被告送达地址情况。 被告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黄小虎共同辩称:借款和担保都是对的,金额也没有异议。我只是给他担保一下的,其他的我不清楚。我现在经营中也抽不出钱来还款的。 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杨建平、郑家林、季巧英未作答辩,六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原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经被告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黄小虎质证无异议,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杨建平、郑家林、季巧英拒不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证据均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2162.95元(已算至2021年7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名下的位于浦江县文溪东路17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浦国用(2004)第XXXX号/01048108]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杨建平、郑家林、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黄小虎、季巧英对上述判决内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黄小虎、季巧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61元,由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杨建平、郑家林、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黄小虎、季巧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波 二0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何文浩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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