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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冉洪泽
联系方式:0812-3332017
注册时间:2003-04-09
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
简介:
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隧道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通信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公路交通工程、特种作业工程、环保工程施工;钢结构网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按资质许可开展业务);施工劳务作业(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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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根元、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430民初323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根元与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根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5188元【赔偿清单:1.虾苗种款25000元、2.肥水膏等13900元、3.饲料10400元、4.3000只甲鱼收益损失103500元(3000只×70%存活率×60元/只-甲鱼苗款22500元)、5.饲料10400元、6.药水药品28652元、7.稻田租金23336元、8.看护工资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8日,原告承租东升镇松林村原窑厂附近的稻田用于套养甲鱼、龙虾、水稻。2019年9月3日,被告承包S209彭泽东升段升级改造工程,需在松林村原窑厂附近取土。被告每天的取土运输车,均要经过原告稻田田间机耕道,机耕道下面埋有排水的水泥涵管,水泥涵管经不住运输车反复碾压后粉碎,路面下沉。路况的变化没有引起被告的注意,原告看护人员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将压碎的涵管予以更换,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通过松林村十三组、十四组组长找被告交涉,无果。时值7月份,持续暴雨,大量雨水无法通过涵管排出,导致水田、路面连成一片。原告养殖的龙虾、甲鱼全部跑光,损失惨重。汛期结束后,被告将破损的涵管进行了更换、路面进行了修复,但对于原告的损失置之不理。原告别无选择,唯有依法维权。 被告辩称,一.我方没有侵权行为。我公司于2019年3月承揽S209彭泽东升段升级改造工程,在东升窑厂旁取土,取土地点位置有两条机耕道:一条从取土点连接公路与公路是垂直方向,地势从取土点到公路由高到低,是答辩人取土运输必经之路;一条与公路平行,与公路平行的机耕道旁有一条排水渠并行,两条机耕道相交形成一个十字路口,在十字路口公共排水渠路下用排水涵管联通排水渠,排水涵管两头都是露天的,机耕道四周都是稻田。原告稻田位于十字路口左上方,地势较高。2020年5月份答辩人取土工程就已经完成,取土没有造成排水涵管破损没有影响涵管正常排水。施工期间,未收到原告任何影响排水的意见。2020年8月,原告要求我公司修复路面、更换涵管,我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修复,从路面开挖情况来看,涵管没有破损,故原告诉称涵管被碾压后粉碎属于歪曲事实,因此我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二.原告没有财产损害的事实。原告稻田地势较高,即使遭遇暴雨,超过涵管排水能力,漫过沟渠的洪水只会向地势较低的稻田排水,不可能造成原告稻田、路面雨水连成一片,而且原告稻田四周配备了防逃设施,不可能造成原告养殖的龙虾、甲鱼全部跑光。三.即使原告财产损害属实,也是洪水冲击、自己管理不善所致,与我公司没有因果关系。理由为:1.2020年6、7月,彭泽县遭遇连续暴雨,现有排水设施不能抵御洪水侵袭,大部分乡镇都被淹没。原告稻田即使被淹没,也是其排水设施不能满足排水需求、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与我公司没有关系。2.原告养殖配备专门看护人员,在遭遇暴雨时,原告未采取任何防范和应急措施。四.原告财产损失计算无事实依据。原告请求应当以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害为依据,原告仅凭真实性、关联性存疑的案发前所发生的费用,自己估算造成的损失,不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企业信息打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2018年3月18日,(承包)协议书一份、2019年2月18日放弃权限说明一份,证明原告特种养殖稻田的取得。 3.收条8张,证明原告甲鱼、虾苗种款、饲料、租金、看护人员工资等损失构成。 4.松林村新三组(原告诉称十三组)组长费文龙证词,证实原告施工车辆压碎涵管、路面下沉、涵管堵塞无法排水等情况。 5.东升镇松林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费文龙系松林村新三组组长。 6.费文龙、费文金等八位村民证词一份,证明被告施工车辆压碎涵管、堵塞排水,并由组长向村、镇反映,要求尽快修复等。 7.原告承包稻田现场图片5张,证明原告稻田当时已被洪水全部淹没等。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系涉案工程施工单位。 9.赔偿清单一份,证明原告8个赔偿项目,金额为235188元。 被告对以上证据有异议部分的质证意见为:1.叶根元放弃权限说明内容有“但叶根元无须付我虾苗种款贰万伍仟元”,与叶根元出具收条收到虾苗种款25000元相矛盾;2.原告证据收条8张,关联性、真实性均有异议,(饲料等)出卖方情况不明、不能证明2020年当年租金已经给付、不能证明原告投放虾苗、甲鱼、饲料数量,应当提供出卖方正式票据;3.涵管埋在地下,没有挖开,证人不能判断是否破损,且没有证据证实组长向施工方反映涵管破损;4.5张图片中,有图片显示涵管正常排水、稻田未淹没,不能证明原告有损失以及损害程度;5.赔偿清单系原告自行估算,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清单载明的投入(饲料等),不能证明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全部投入。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原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2.案涉现场草图一份,证明原告稻田与排水渠、涵管的位置、原告施工没有影响被告稻田排水。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 3.2020年度,彭泽县6、7、8月天气预报(打印记录),证明当年夏季遭遇暴雨、即使原告稻田被淹,也是暴雨、及原告排水能力有限所致,与被告无关、且原告并未反映过排水问题。原告质证意见,认为以上天气预报打印记录来源不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叶根元于2018年3月与朱某合伙承包东升镇松林村新三组、四组(原东升窑厂)附件的稻田用以套种养殖龙虾等、面积为54.27亩。原告承包稻田位于原东升窑厂与彭泽至东升镇原主干道之间区域,中间有一条机耕道(下面埋设排水涵管)。一年后,朱某退出合伙由原告独自经营。2019年2月18日,朱某向原告出具放弃权限说明一份,内容有“但叶根元无须付我虾苗种款贰万伍仟元”。但当天,朱某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却载明“今收到叶根元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虾苗种款”。 松林村新三组组长费文龙当庭证实,在该区域承包的养某一般都设有防逃网,原告的防逃网被损坏后,又重新进行了安装。证人方某(养某)当庭证实,防逃网一般高于水平路面50公分,即使洪水与路面持平,套种的龙虾等都不会跑掉,只有流动的水才会跑掉。 2019年9月3日,被告中标承建S209彭泽东升段升级改造工程,约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3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因施工取土需要,被告施工车辆反复通过上述的机耕道,导致机耕道下面埋设的排水涵管破损。同年7月份,洪水退却后施工方将破损的涵管更换了两节。 2020年夏季,因连续降雨,彭泽县大部分地区均遭受洪水侵害,原告的稻田被洪水淹没。现原告以其稻田被淹没,是因为被告损坏排水涵管、导致洪水无法排出,致使其养殖的龙虾、甲鱼全部跑光,损失惨重为由,并根据其自行估算的经济损失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叶根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梅良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浩泉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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