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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川
联系方式:025-52898978
注册时间:2010-03-08
公司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
简介:
矿山机械、建筑工程用机械、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农业机械及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租赁及技术服务;二手机械再制造、收购、销售、租赁;房屋工程、土木工程、管道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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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艺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闽0681民初5854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龙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闽0681执保668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艺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银行按揭贷款1980990元及自2013年4月28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实际垫付之日起以每期垫付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581750.2元,原告酌情主张200000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218099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银行按揭贷款48099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以480990为本金按照年息百分之六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93443.84元,此后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江艺伟因购买原告生产的XR220D机械设备一台,于2012年12月17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州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72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贷款执行年利率为7.0725%。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主办银行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现因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银行按揭贷款,2020年3月27日浦发银行徐州分行确认,原告为被告垫付贷款共计220289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艺伟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XR220D的旋挖钻机,总价为340万元,首付68万元,余款由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第九条约定在未支付清价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2012年12月17日,被告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州分行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3),约定被告向该行贷款272万元用于购置工程设备。合同签订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州分行于合同签订当日根据被告的申请将272万元汇至原告的账户。2012年12月14日,原告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州分行发出一份《工程机械车辆(含营运车辆)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关于建立工程机械车辆金融网的合作协议》的规定,为被告272万元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回购担保承诺。在上述贷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导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州分行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3月2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州分行出具一份贷款本息代偿证明书给原告,证明截止至2020年3月27日,原告已替被告代偿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202894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6月21日偿还原告代垫款21904元,于2015年7月14日偿还原告代垫款20000元,于2015年7月23日偿还原告代垫款70000元,于2015年8月12日偿还原告代垫款20000元,于2015年8月25日偿还原告代垫款70000元,于2015年9月14日偿还原告代垫款20000元,以上共计221904元。2016年5月24日原告将涉案车辆拖回。2020年3月23日,原告委托徐州华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车辆以2016年5月24日为基准日对车辆残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XR220D旋挖钻机一台资产评估值为150万元
判决结果
一、江艺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80990元及利息(以48099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44元,由江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熊雯雯 人民陪审员陈素惠 人民陪审员王雪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雅娟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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