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未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4执6031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未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04民初6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6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7月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6日向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万彪
审判员陈文忠
审判员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吉
书记员喻娟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