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唐人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2执9269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人凤在银行的存款106368.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4日)或查封被执行人唐人凤相当于106368.95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唐人凤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杨孟庭
审判员谢丹
审判员王雅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鹏辉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