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邱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102民初6241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邱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设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达到庭参加诉讼,邱伙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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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伙平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32416.78元,利息12723.57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息合计45140.35元;2.判令邱伙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6日邱伙平通过手机银行与建设银行签订编号为35020170606023941079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根据上述合同,建设银行提供邱伙平借款额度34000元,额度有效期为12个月,借款的到期日为借款额度到期日即2018年6月6日,贷款利率为5.8%,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同时还约定凡因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建设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邱伙平于2017年6月8日支用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2笔,共支用借款本金33016.78元。但上述借款于2018年6月6日到期后,邱伙平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1年5月7日,尚欠建设银行借款本金32416.78元,利息12723.57元。
邱伙平未作答辩。
建设银行提交编号为35020170606023941079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账户签约信息、(2018)厦鹭证内字第09758号、09759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09758号-补、09759号-补《补正公证书》、贷款资金流向一览表、账户基本信息作为证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现有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对建设银行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截至2021年5月7日,邱伙平尚欠建设银行借款本金32416.7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2723.57元
判决结果
邱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416.78元、利息12723.57元(暂计至2021年5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邱伙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邱伙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舒
书记员孙兰兰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