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美红、刘伟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281民初5538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盘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美红与被告刘伟东、叶洪彬、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鼎公司”)、盘州市鑫辉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盘水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盘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美红,被告刘伟东,被告叶洪彬、恒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思江,人保财险六盘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人寿财险盘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胤到庭参加诉讼。鑫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左美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4日,被告叶洪彬驾驶贵B×××××号大型专用客车从两河新区沿249县道往西冲方向行驶,当日13时20分行驶至249县道2km+800m处时,因违法占道行驶,致使该车前部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刘伟东驾驶的贵B×××××号车前部相撞,造成被告刘伟东,以及贵B×××××号车乘车人左美红、徐慧斌、杨长升,贵B×××××号车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盘州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第5202221202000003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洪彬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怀孕一个多月,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但因原告怀孕,不能用药,后刘伟东的家属将原告送往曲靖检查,由于怀孕时间较短,无法通过检查确定胎儿是否健康,需要在三个月后才能检查确定,后原告返回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观察十天(因原告怀孕,只能住刘伟东的床位)。后原告与刘伟东协商,原告回家休养,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由刘伟东支付给原告,三个月后再进行检查。三个月后,原告到医院检查,经检查胎儿不健康,医生建议原告引产,后原告又休息了一个多月,原告从事餐饮行业,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产生了巨大的损失,所以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
刘伟东辩称,刘伟东驾驶的贵B×××××号车在人保财险六盘水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客运险”),如需要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其次,事故发生后原告检查费、治疗费均是由刘伟东垫付,且经过检查原告身体未发现异常,原告不需要住院。
叶洪彬、恒鼎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叶洪彬驾驶的贵B×××××号车在人寿财险盘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主张的赔偿如成立应由人寿财保盘州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人寿财保盘州支公司辩称,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为多少。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住院治疗,经检查也没有异常,故原告的损失不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所以人寿财保盘州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六盘水分公司辩称,1.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2.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真实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3.贵B×××××号车在人保财险六盘水分公司投保了客运险,如判决需要进行赔偿,也应当先由贵B×××××号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
鑫辉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4日,被告叶洪彬驾驶贵B×××××号大型专用客车从两河新区沿249县道往西冲方向行驶,当日13时20分行驶至249县道2km+800m处时,因违法占道行驶,致使该车前部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刘伟东驾驶的贵B×××××号车前部相撞,造成被告刘伟东,以及贵B×××××号车乘车人左美红、徐慧斌、杨长升,贵B×××××号车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盘州市XX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作出第5202221202000003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洪彬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伟东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两车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进行检查,彩超检查报告确定有胎芽组织及原始胎心管搏动。同日,原告到曲靖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诊断结论为“孕六周、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处理意见为“对症治疗,外科就诊。”在此期间的检查费等费用由被告刘伟东垫付。2020年12月9日,原告到盘州现代妇产医院进行检查,彩色超声影像检查报告提示内容为“宫内中孕,单活胎,超声测值相当于16周5天;鼻骨未显示,考虑缺失?鼻后三角连续中断,唇腭裂?;左心房增大,胎儿胸腔右侧积液,腹腔积液;胎儿颈部水囊瘤,胎儿全身性水肿;建议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检查。”2020年12月11日,原告到盘州市人民医院进行彩色超声检查,检查报告单提示内容为“1.胎儿颈部水囊瘤,以上声像改变,不除外染色体异常(45,X)可能,建议上级医院产前门诊诊断就诊;2.宫内妊娠,单活胎,胎儿超声测值大小相当于17周0天;3.胎盘底置状态。”2020年12月14日,原告在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进行彩超检查,检查结论为“1.宫内妊娠,单活胎,胎盘0级,胎儿大小相当于17周2天。2.胎儿颈部水囊瘤,全身水肿,胸腔及腹腔积液,以上声像改变,不除外染色体异常可能。”后原告在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行引产手术。在原告提交的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中诊断结论为“胎儿染色体异常。”
另查明,被告刘伟东驾驶的贵B×××××号车系刘伟东向盘州市鑫辉出租客运有限公司租用的客运车辆,贵B×××××号车由盘州市鑫辉出租客运有限公司在人保财险盘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并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客运险”),保险限额为每人每座6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被告叶洪彬驾驶的贵B×××××号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恒鼎公司,恒鼎公司为该车在人寿财保盘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代妇产医院、盘州市人民医院、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检查收费明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被告刘伟东提交的原告检查费用发票、曲靖妇幼保健院的检查报告单,恒鼎公司提交的贵B×××××号车保险单在卷加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左美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左美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管红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龙登
书记员冯才喜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