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文姑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1执275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文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1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8月27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龚文姑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9月6日,本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备请求指令仲裁案件管辖报告。9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本院将案件指定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179号裁决一案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蒋跃兵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唐跃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匡晶
书记员陈海艳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