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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春
联系方式:0851-85765490
注册时间:1990-08-01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具体内容以资质证为准)、土地开发、整治整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具体内容以资质证为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防设计与施工;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甲级;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具体内容以资格证书为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化工石油管道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园林绿化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施工工程、压力管道施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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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杰、冯显钦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123民初1530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肖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70000.00元;2.判决四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70000.00元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年利率4.75%,从2019年12月0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冯显钦辩称,1.小x中学项目是由修文建筑公司修文县建筑公司承包,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工集团五公司”)不是该工程的当事人,修文县第x中学项目是贵州建工集团五公司承包,修文建筑公司修文县建筑公司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两个工程所产生的纠纷属于不同的两个案子,应当分开审理,所以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条件,应当驳回起诉。2.原告施工工程分三项,其中扎佐x幼包干价34万元,其中还应扣除资料费5000.00元,修文x中公租房结算价是413846.60元,小箐项目的材料和人工费为65747.50元,总价款为819594.10元,我方已经支付的款为909690.00元,已经超付90095.90元。3.关于利息,双方的结算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算起。 被告修文县教育局辩称,修文县建筑公司承包的是小x中、小学周转宿舍项目,贵州建工集团五公司承包的是扎佐x幼和修文县第x中学公租房项目,经审计工程款全部结清,其中在小x中学周转宿舍项目中,修文县教育局还多支付350000.00元。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五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的合意,原告承接工程的合同是原告与被告冯显钦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同当事人之间互相履行,我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其余意见与被告冯显钦意见一致。 被告修文县建筑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欠条2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2张、招标中标公示,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做工清单,被告不予认可,该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冯显钦提交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结算单》、销售清单、销货清单、信用社流水,原告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修文县教育局提交的《修文教育局小x中学周转宿舍项目付款情况表》、《修文县审计局审计结果认定意见》、支付凭证,《修文教育局扎佐x幼项目付款情况表》、《修文县审计结果认定意见》、支付凭证,《修文教育局x中公租房项目付款情况表》、《修文县审计结果认定意见》、支付凭证,经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经审理确认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冯显钦挂靠被告修文建筑公司修文县建筑公司承包了被告修文县教育局的修文县小x中学教师周转宿舍工程及小x小学周转宿舍建设工程,挂靠被告贵州建工集团五公司承包了被告修文县教育局的扎佐镇xx幼儿园建设工程、修文县第x中学教师公租房建设工程。2012年10月28日,被告冯显钦以省建五公司名义将扎佐镇第x幼儿园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包括:修文县扎佐镇第二幼儿园原设计蓝图给排水、照明、雨落水管、避雷工程量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包干价340000.00元,合同中注明,工程验收完原告支付省建五公司资料费5000.00元。除此之外,被告冯显钦还将县医院维修、小x、修文第x中学公租房、叶x四私人住宅、扎佐中、小学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01月19日,被告冯显钦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到肖x从县医院维修、扎佐x幼及小x、x中公租房、叶x四私人住宅、扎佐中、小学水电安装及材料款共计¥959246.40元整,大写玖拾伍万玖仟贰佰肆拾陆元整。减去借支如下:2012年12.2日¥50000._2013年2.8日¥20000._2013年2.18-20号¥120000._2014年1.3日¥80000._2014.8.30日¥60000._2015年.2.7号¥200000._2016年1.29.¥9690._2016年.8.1.¥100000._2014年.6.16号人民币5000._合计719690._1.现经双方核实点完欠¥240000._元。说明:如在原借支上还有贷款在减除最后按实际款在打条为准。2.因扎账时,另有三人不在现场,才出据说明四项标准”。2018年08月23日,通过被告贵州建工集团五公司账户向原告转入30000.00元,用途为工资,扣除该款项后,2019年12月07日,被告冯显钦向原告出具金额为210000.00元的欠条;2020年02月19日,通过被告贵州建工集团五公司账户向原告转入40000.00元。 另查明,被告冯显钦于2013年03月02日向原告妻子王x燕账户转账120000.00元,原告称该款系前述2017年01月19日欠条上载明的2013年02月18-20日的120000.00元,被告冯显钦称系另外支付的款项,但未提交在2013年02月18-20日期间向原告支付了120000.00元的相应凭证。就修文县小x中学教师周转宿舍工程审定金额为2583702.43元,修文县教育局已足额向修文建筑公司修文县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就修文县扎佐第x幼儿园工程审定金额为9414728.73元,修文县第x中学教师公租房工程审定金额为25461758.32元,修文县教育局已足额向贵州建工集团五公司支付工程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冯显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肖杰工程款17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7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2月0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2.00元,减半收取计1951.00元,保全申请费1420.00元,共计3371.00元,由被告冯显钦负担;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冯显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维 书记员黎智慧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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