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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宋维君
联系方式:0736-7227479
注册时间:1996-12-25
公司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 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家 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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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玉、许之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722民初2322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汉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金玉与被告许之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金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被告人保常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之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曾金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之顺、人保常德公司赔偿曾金玉各项损失共计36766.98元(其中医疗费19986.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10350元、护理费3450元、交通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0日5时30分许,许之顺驾驶湘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汉寿县辰阳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春华轩”酒店路段时与同向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曾金玉相撞,造成曾金玉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许之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金玉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曾金玉被送往汉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曾金玉因本次事故造成误工期9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30天。经查,许之顺驾驶的湘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人保常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曾金玉就其损失的赔偿问题与各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许之顺未予答辩。 人保常德公司辩称,1.人保常德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曾金玉的损失金额应依法予以认定,医疗费部分请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核实,曾金玉年龄超过55岁,误工费不予认可,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其他费用依据相关证据请法院依法认定;3.人保常德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曾金玉提交的交强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汉寿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发票和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均予以采信;2.曾金玉提交的汉寿县贝齿康口腔门诊的收费清单和病历资料,虽无医疗费发票,但鉴定意见书对该牙齿修复费用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3.曾金玉提交的务工证明,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湘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行驶证及投保情况、曾金玉住院治疗、损伤鉴定情况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曾金玉各项损失共计13950元,款支付至曾金玉的银行账户(户名:曾金玉,开户行:长沙银行汉寿支行,账号:62×××86); 二、许之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曾金玉各项损失9573.58元,款支付至曾金玉的银行账户(户名:曾金玉,开户行:长沙银行汉寿支行,账号:62×××86); 三、驳回曾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计359.5元,由曾金玉负担129.5元,许之顺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向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谈春艳 书记员张颖
判决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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